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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资本“七五普法”专栏 第一期 民事主体
发布时间:2017/7/18 15:42:03

 在企业日常运营包括同签订、对外往来中,甚至诉讼程序上,常涉及民事主体的认定。确定的民事主体,是一切民事活动的起点。本期普法专栏,我们向大家介绍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主体。

 一.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第一,名义独立。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第二,意志独立。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对于法人而言,应该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其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三,财产独立。即“民事主体必须拥有作为一个实体独立的财产”。自然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第四,责任独立。即要求民事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和法人都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财产独立为前提。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按年龄或者精神状况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者精神病患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始于设立终于消灭。 

 二.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别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国家可作为民事主体。

 1.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

 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自然人因出生而获得民事权利能力,与其相对的法人则是因法律的规定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拟制的“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能够代表法人的自然人。《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相对“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利为“生而具有”,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赋予;而一般“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权限则因授权委托取得,是一种“后天取得”的代表权。 “法定代表人” 一定是“法人代表”,但“法人代表”未必是“法定代表人”。

 实践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参加民商事活动无需再行授权委托,而“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企业员工或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企业参与民商事活动,必须经单独或集合授权委托。经合法授权的代表以企业名义参加民商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未经法定授权或授权委托而以企业名义参加民商事活动,其后果可能造成表见代理由企业承担,亦可能因无权代理或权利瑕疵由个人承担。因表见代理由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对该无权、越权,或代理权逾期的代表人享有追索权。

 法人的种类:第一,企业法人,是指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单位。第二,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人。非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3.    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等。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依法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商事活动,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2)合伙组织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有两种形式组建,分别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框架下,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可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特殊性在于,部分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该部分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遍用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具有特殊性质的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基于其管理权限和利益分配的可分层约定,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特殊目的机构(SPV)形式被普遍应用于私募基金领域。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法人分支机构

  传统民法观点认为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应被视为非法人团体。然而,鉴于现今大型法人实体的异地扩张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遭遇诉讼行为的普遍性,法律赋予部分法人分支机构有限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应对地区性的频繁民事往来和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该“其他组织”就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三.我国民事主体的历史渊源和发展

  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典,但是都没有成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维持。直到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法人作了专章规定以后,才开始建立法人制度即确立民事主体制度。

  2016年6月、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2017年3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据了解,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据人民日报报道,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再予以废止。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让我们共同期待《民法总则》的正式颁布,为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法治建设树立新的丰碑!

文/风险管理部    杨晋
2017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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